我们的服务
Our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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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网络经营展览比赛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展览比赛属于法定互联网文化产品经营类目;以营利为目的,线上举办文化类展览、文艺创作评比赛事,收取报名费、观展门票、品牌赞助、作品版权分销收益,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办理对应文网文资质。重要规则:该类目属于配套类目,无法单独申请,需搭配网络音乐/动漫/表演/艺术品/演出剧任一主类目共同办理。 -
利用网络经营艺术品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艺术品属于法定互联网文化产品范畴;以营利为目的,在线展示、拍卖、销售、发售数字/实物艺术品,收取佣金、服务费、藏品发行收益,均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办理网络艺术品类文网文,区分普通实体电商与线上艺术文化经营平台。 -
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表演
依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指主播现场开展文艺表演,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上传录播形成互联网文化产品;以打赏、会员、广告、付费连麦等方式盈利,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办理对应文网文资质。严格区分网络表演与网络演出剧(节目)两类类目。 -
利用互联网经营网络演出剧(节)目
依据文旅部相关文件,网络演出剧(节目)特指以舞台现场文艺表演为核心内容,通过互联网实时直播或上传录播点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此类线上传播业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须持证经营。注意区分: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 -
利用网络经营音乐产品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著作权法》,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数字化音乐内容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持证经营。 -
利用网络经营动漫产品
依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动画、漫画类数字化文化产品服务,属于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必须持证经营。网络动漫包含动画产品、漫画产品两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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