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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广告合规发布指南

政策合规专题 · 广告审查

食品广告合规发布指南

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整理
普通食品 / 保健食品 / 儿童食品 / 特医配方食品,四类广告要求一次讲清

4 类
广告分类监管
1 条
全类别通用红线
2 级
特医广告分级管理

政策文件: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食品广告发布指引》的公告

本指南核心问答与要求均整理自上述指引。指引面向食品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确各类食品广告的发布边界。各省市场监管部门亦有同类指引,口径基本一致,跨省经营以属地监管要求为准。

OVERVIEW

一图看懂:四类食品广告监管要求对比

监管强度从"一般红线"到"药品级管理"逐级递增

 
维度 普通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 儿童食品广告 特医配方食品广告
审查要求 无专门广告审查 须按审查内容发布 无专门广告审查 按药品广告管理
核心禁区 疾病预防/治疗宣称、医疗用语、食药同源功效暗示 代言人推荐证明、声称"健康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比较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母乳替代类宣称 未经审查内容发布、大众渠道违规发布(特定全营养)
必标警示 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按处方药/非处方药广告管理要求
发布渠道 无特殊限制 无特殊限制(内容合规为前提) 禁止发布声称全部/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及其他食品广告 特定全营养:仅限指定医学·药学专业刊物;其他类别:按审查内容发布
COMMON RULES

通用红线:所有食品广告都不得触碰

无论是普通食品还是特医食品,以下要求一体适用

 
1

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任何食品广告都不得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这是《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底线,适用于全部食品类别。

2

食药同源成分≠功效背书

不得借助含有食药同源成分(如枸杞、人参、山药等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宣称产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

3

禁用医疗用语与混淆用语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避免让消费者误认为食品具有药品属性、产生治疗期待。

HEALTH FOOD

保健食品广告:五大特殊要求

"蓝帽子"产品广告监管最细,违者按《广告法》严格处罚

 
CATEGORY 01

保健食品广告

核心警示语:广告中必须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未标注即构成违规。
  • 按审查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的内容为准,不得擅自增删宣称。
  • 必须明示警示语: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位置、字号应清晰可辨。
  • 禁用代言人: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禁"必需"话术: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禁比较:不得与药品进行比较,也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CHILDREN

儿童食品广告:两条底线

未成年人保护优先,母乳代用品宣称一律禁止

 

禁止行为

  • 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与表达
  • 违背正确价值观的导向性内容
  • 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广告
  • 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饮料广告
  • 声称全部或部分替代母乳的其他婴儿食品广告

合规做法

  • 坚持正确价值观,传递健康饮食理念
  • 如实描述产品配料、口味、适用年龄
  • 婴幼儿相关宣传严格对照产品标准与注册信息
  • 涉及1岁以下婴儿食品的宣传,逐字核查是否构成"母乳替代"暗示
  • 拿不准的表述,发布前经专业合规审查
FSMP

特医配方食品广告:按药品广告管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药品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严格按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

 
类别 管理方式 审查要求 发布渠道
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按处方药广告管理 严格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其他类别特医配方食品 按非处方药广告管理 按照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审查的广告内容发布 可按审查通过的内容在相应渠道发布
BANNED WORDS

高频违规表述速查

下列表述在食品广告中属于高危违规用语(示意非穷尽)

 
治疗 治愈 预防疾病 消炎 抗癌 降三高 根治 药效 特效 替代药物 医生推荐 医院同款 判断标准:是否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功能性宣称仅限保健食品在注册/备案核准范围内并依法标注警示语。
CHECKLIST

发布前合规自查清单

七问自查,全部通过再上线

 
 

广告中是否出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宣称?含明示与暗示,含借助食药同源成分的功效暗示

 

是否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如"消炎""药效""处方级"等表述

 

保健食品广告是否与审查通过内容一致,并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逐帧逐句核对审查稿

 

是否利用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或声称产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保健食品广告一律禁止

 

是否与药品或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保健食品广告禁止任何形式的比较

 

儿童食品广告是否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是否涉及母乳替代宣称?婴儿乳制品、饮料等"母乳替代"类广告一律不得发布

 

特医配方食品广告是否按对应管理级别发布?特定全营养仅限指定医学药学刊物;其他类别按审查内容发布

FAQ

常见问题

 
Q1食品广告可以借助食药同源成分宣传功效吗?

不可以。任何食品广告都不得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也不得借助含有食药同源成分宣称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例如"含枸杞成分、补肾养肝"即属高危表述。

Q2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注什么?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依照审查内容发布,并明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同时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也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Q3发布儿童食品广告有哪些注意事项?

要坚持正确价值观,不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Q4特医配方食品广告能投放大眾媒体吗?

分两类: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管理,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不得投放大众媒体;其他类别的特医配方食品广告按非处方药广告管理,按照广告审查机关依法审查的广告内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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