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管局增值电信许可证拟注销公示|拟注销含义、办理流程与后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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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管局增值电信许可证拟注销公示:「拟注销」到底是什么意思

一句话回答:「拟注销」是申请环节的公示,不是注销结果。管局收到企业终止经营申请后依法公示 30 日,公示期结束 60 日内才作审查决定。下面把这条程序的每一步、批准的三种处理结果、以及注销与撤销吊销的区别讲清。

程序位置
公示是第二步,不是终点。链条为「企业申请 → 社会公示 30 日 → 审查 60 日 → 批准或不予批准」。名单标题写「拟注销」,说明管局尚未作出批准决定。
批准之后
三种处理结果,不必然整证注销。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可以是收回并注销许可证,也可以只注销相应业务种类或业务覆盖范围。
这两个日期
名单日与公示日不同。名单编制日为 2026 年 9 月 16 日,公示发布日为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示期自发布日起算,判断期限时以发布日为准。
更新:2026-09-24 栏目:政策解读 · 增值电信许可 名单日期: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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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公示说的是什么WHAT IT SAYS

先看公示原文。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6 年 9 月 22 日发布本批次公示,正文把程序、期限与两种结果都写明了。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2026年9月16日)》· 正文(逐字)

我局收到用户提交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申请后在管局首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或者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退出电信业务市场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2026年9月16日).xlsx。

——文本引自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示(发布时间 2026 年 9 月 22 日 11:46,落款 2026 年 9 月 22 日)。名单与数量见同期发布的 Excel 附件。
公示期
30 日
自公示发布日起算
审查期限
公示结束起 60 日内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名单日期
2026-09-16
公示发布 2026-09-22
异议渠道
传真反馈
0571-87033179

本批次的企业名单以附件形式发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2026年9月16日).xlsx」。公示正文不含企业名称与数量,判断自家或合作方是否在列,需要打开附件逐一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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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注销」三个字是这份公示的关键。它同时说明两件事:一是这份名单由企业主动申请触发(不是被处罚),二是管局尚未作出批准决定。把「拟注销」读成「已被注销」,会误判企业的许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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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链条:申请 → 公示 → 审查THE PROCESS

这条程序写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每一步都有法定时限。理解它,就知道现在处在哪一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逐字)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本引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该办法 2009 年旧版将终止经营规定在第 33、34 条,现行版前移至第 31 条,引用请以现行条号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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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交终止经营申请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五项材料:终止经营书面申请、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的决定、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经营许可证原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这一步由企业主动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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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示 30 日(本次所处环节)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30 日。公示的目的是让用户与相关方知悉并有机会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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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 60 日自公示期结束起 60 日内,原发证机关完成审查,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这是法定期限,不是企业可控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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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办理注销;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连起来看,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信息:申请材料里已经包含「用户善后处理」相关内容——承诺书、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也就是说,企业在向管局申请之前,须先完成对用户的善后安排,而不是等管局批准后才处理用户问题。

想了解许可维持期间的其他义务(如年报报送),可参阅站内 不报送年报会造成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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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之后的三种处理结果THREE OUTCOMES

一个常见误解是「拟注销=整张许可证作废」。条文用的是「、或者」并列,实际有三种处理方式。

处理结果 条文表述 适用情形 对企业的含义
注销整张许可证 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企业整体退出电信业务市场 许可证收回,该企业名下全部电信业务许可终止
注销相应业务种类 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 企业终止其中一项或几项业务,保留其余业务 其余业务种类不受影响,许可证本身继续有效
注销业务覆盖范围 注销相应的……业务覆盖范围 企业在部分地域终止经营 仅相应范围内的许可终止,其他覆盖范围保留

说明:「条文表述」列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原文用语;「适用情形」「对企业的含义」为解读性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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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口径:看申请的是什么范围。企业申请终止的究竟是一项业务、一个地域,还是全部业务,决定了最终是哪一种结果。若企业同时持有多张业务许可或多地覆盖,只申请退出其中一部分的,切勿在其他场合把该企业表述为「已无许可」——应以决定作出后的公开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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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撤销、吊销不是一回事THREE DIFFERENT ACTS

这是本页最需要分清的一点。三个词外观相近,法律性质完全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把它们分在三个条文里处理。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应当注销的情形(逐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二)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电信业务经营者被有关机关依法处罚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四)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文本引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三十三条。本公示所对应的「依法终止」,即第(一)项。
概念 条文 触发原因 性质
注销 第三十三条 依法终止、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被处罚或不可抗力致许可无法实施、许可被撤销或吊销等五种情形 程序性处理。其中「依法终止」多由企业主动申请触发,即本公示对应的情形
撤销 第三十二条 发证环节本身有问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作出许可、超越法定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资格者准予许可等 纠错性措施,由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作出,针对的是许可决定本身
吊销 行政处罚 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经处罚程序作出 行政处罚。被吊销后,依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另行办理注销

说明:注销、撤销依《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吊销属行政处罚,为上位规范的处罚种类,此处作对照说明。

三者的实务差别落在影响上。本公示属于「依法终止」引发的注销,是企业基于自身经营决策主动退出的程序,与受到处罚无关;撤销针对的是发证机关的许可行为本身存在瑕疵;吊销则是企业因违法被处罚的结果。在对外表述、招投标材料或合作尽调中把三者混用,会造成事实层面的错误陈述。

另需注意,无论注销、撤销还是吊销,办结后的义务是相同的。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逐字)

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社会公布。电信业务经营者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工作。被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文本引自《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三十四条。以下摘引本条全文三款。

这一条给出了三项后续动作:向社会公布、做好善后工作、将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对应到企业,善后是《电信条例》层面的用户权益保障要求,交回证件是证照管理的实体动作——两者都不因「已经公示」而自动完成。关于许可退出与跨地区、省内证的证种关系,可参阅站内 北京管局注销 43 家增值电信证通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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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异议怎么办:公示期内的反馈窗口OBJECTION WINDOW

公示制度存在的意义,就是给用户和相关方一个表达意见的机会。这个窗口只有 30 日。

本公示已写明反馈方式:拟注销许可证企业的用户如有异议,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 0571-87033179。这是公示原文载明的反馈渠道,本文不另行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或期限。

相关方 可能关心的问题 建议动作
该企业的用户 企业退出后原有业务如何延续、已购服务如何处理 核对名单确认是否涉及;如有异议,在 30 日公示期内按公示载明的渠道反馈
合作方 / 渠道方 合作所依赖的资质是否发生变化 在公示期内核对附件名单;关注管局后续的批准与公开结果,以决定作出后的状态为准
企业自身 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善后方案是否落实 对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五项材料自查;确认用户善后方案已在申请前落实到位

说明:本表为实务建议归纳,非公示原文内容;期限与渠道均以公示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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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与「因违法被注销」是两条完全不同的路径。前者是市场主体正常的退出决策,程序由企业发起、需先落实用户善后;后者涉及处罚。核对名单时看到熟悉的企业,先分清属于哪一条线,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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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FAQQ & A

「拟注销」是不是已经注销了?
不是。名单标题写明「拟注销」,说明公示时管局还没有作出批准决定。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30 日,自公示期结束 60 日内才完成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也就是说公示处在「申请—公示—审查」的第二步,公示期内仍可提出异议。
公示期有多久?从哪天开始算?
公示期为 30 日。需要注意两个日期不是一回事:名单标题上的 2026 年 9 月 16 日是名单编制日,而公示的发布时间是 2026 年 9 月 22 日。公示期自公示发布之日起算,不是从名单编制日起算,判断期限时以公示发布日为准。
申请获批后,是许可证被整个注销吗?
不一定,有三种处理结果。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批准后是「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一是注销整证;二是只注销申请终止的某一项或几项电信业务种类;三是只注销相应的业务覆盖范围。企业若同时持有多项业务,申请终止其中一项时,其余业务不受影响。
注销和吊销、撤销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三者分条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是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的五种情形,其中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终止,属于程序性处理;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是可以「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四种情形,针对的是发证环节本身违法或不符合条件;「吊销」则是行政处罚,处罚作出后会触发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注销。三者的触发条件与性质都不同。
对被列入拟注销名单有异议,应该怎么反馈?
本公示已写明反馈渠道:拟注销许可证企业的用户如有异议,请将反馈意见传真至 0571-87033179(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公示原文)。反馈应在 30 日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结束后管局即进入审查阶段。除公示载明的这一渠道外,本文不另行提供其他联系方式或期限。

要申请终止经营,或者手上许可状态需要理清?先把程序和善后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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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状态核对
核对拟注销名单与自有许可的对应关系,分清是整证注销、业务种类注销还是覆盖范围注销
咨询状态核对
退出材料准备
对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整理终止经营申请、股东会决定、善后承诺书与情况说明等材料
咨询材料准备
用户善后安排
梳理用户处理方案与意见汇总,把善后工作做在申请之前,避免审查环节卡壳
咨询善后安排
📌 许可状态核对 · 退出材料准备 · 用户善后方案 · 公示与审查节点跟进 · 到期与年检节点提醒
法规来源(逐条) · 本文依据下列文件整理,条文原文引自中国政府网、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开文本:
①《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拟注销企业名单(2026年9月16日)》公示(2026 年 9 月 22 日 11:46 发布;来源: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
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2017 年 7 月 3 日公布,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现行为该版本;其中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 年 9 月 25 日国务院令第 291 号公布,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一次修订,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第二次修订,现行为 2016 年第二次修订文本)。
免责声明:本文由企咨宝整理、企咨宝发布,供企业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文中对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及地方通信管理局公示已分别标注性质;本批次名单与数量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官网公示及其 Excel 附件为准,期限与反馈渠道均以公示原文为准。转载需注明出处。© 2026 企咨宝 qizib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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