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发改体改规〔2025〕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印发实施,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3月1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6日

 

附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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